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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官偏頗時,當事人如何自保?以勞資糾紛中的偏頗不公為例/桃園律師事務所/中壢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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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言詞不當有失公、疑似偏頗時的因應方式
1. 當庭聲明異議,並要求記載筆錄
若法官發言有失中立,應當庭以委任律師身分表達抗議,請求庭上記錄發言內容,請求此部分明確記載於筆錄,並保留我方進一步法律救濟的權利。
2. 加強書狀準備,減少言詞審理的主觀風險
• 在法官態度不佳時,越要將攻防重心放在書狀上,讓案件的核心論點與證據在書面上完整呈現。
• 書狀中保持語氣理性、有禮,但堅定指出案件的法律重點與不合理處,讓上級法院若有機會審查,能清楚看到審理的不當處理。
3. 請求將部分程序轉書面處理
• 若當事人因法官態度造成身心壓力,律師可考慮聲請後續以書面準備程序進行,減少開庭次數。
• 在合適情況下,也可請當事人免到庭,由律師代為陳述。
4. 聲請法官迴避
「法官迴避」是指:當法院法官與案件當事人、事實或利害關係人之間具有某種特定關係或是明顯貶抑、羞辱特定當事人,已違反應有職業倫理有失中立性,可能導致審判不公正時,該名法官應該主動或在當事人申請下退出審理此案,「聲請法官迴避」就是一項保護當事人的權利的制度。
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二項:「法官有足認其執行職務恐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其迴避」當事人應向法院提出正式書面聲請迴避,以保障當事人免於偏頗審判。
• 提出書面聲請(應敘明事由並附證據,如開庭筆錄或錄音紀錄等)
• 向該法院提出,由院長指派他法官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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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護當事人心理與名譽
• 在案外,律師應適時與當事人說明「遭遇不公平對待並不代表自己有錯,而是制度仍有缺口。」
• 若當事人受辱言語已造成明顯心理傷害,可協助轉介心理諮商或社工資源,讓法律程序不成為二度傷害。
• 必要時,可考慮發律師函或發聲明澄清自身清白,以避免遭誤解為詐騙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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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保護當事人程序權,落實審判公正
法官的中立性是司法審判制度的核心。我們在訴訟中遇到不公平對待,應勇於運用法律所賦予的救濟機制,透過律師專業協助,確保自己能於公平、正義的程序中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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