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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假執行、假處分是什麼? 一次搞懂三大保全制度/桃園律師事務所/中壢律師事務所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透過一個案例介紹了「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概念,也提到房屋曾經被銀行假扣押,因此導致所有權暫時無法移轉。
然而,在民事訴訟實務中,除了假扣押之外,還有兩種常見的制度,分別是:
• 假處分
• 假執行
這三種制度是民事訴訟中非常重要的保全或暫時性救濟措施,其目的在於避免權利人在訴訟進行期間,因為對方處分(轉移)財產或改變現狀,而導致將來判決難以實現。本文帶您了解假扣押、假執行、假處分的法律性質與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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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保全金錢債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一項(註1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所以當債權人擔心債務人在訴訟期間可能轉移、脫產或隱匿財產,使未來判決無法執行時,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由法院先行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例如:
• 查封房屋
• 凍結銀行帳戶
• 扣押動產
假扣押在聲請時並不會通知債務人,其隱蔽性可以確保債權人的權益受到保護,其核心目的是為了確保將來判決勝訴確定後,仍有財產可以執行。
簡單來說,假扣押通常是用來保全「金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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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維持現狀或防止損害
假處分是一種「法律暫時保全手段」,專門用來處理非金錢性質,例如:不動產權利、股份、特定行為或法律關係的請求等。 在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註2 )中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只要債權人對債務人有金錢以外請求,擔心日後要請求的現狀被改變,可能沒辦法強制執行,為了保全債權在未來可以被實現,可以在起訴前或訴訟中,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在訴訟期間內暫時禁止或強制債務人做一定的行為,例如:
• 禁止對方處分某項財產
• 要求對方停止某種行為
• 暫時維持某種法律關係
簡而言之,假處分的目的在於:在訴訟尚未確定前,暫時維持法律或事實上的狀態。
簡單理解就是,假扣押保全財產,假處分維持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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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執行:讓判決先行執行
假執行與假扣押、假處分在性質上明顯不同,前兩者屬於「判決前的保全措施」,而假執行則是發生在法院已經作出判決之後,但判決尚未確定之前。
按一般原則,民事判決於確定前,不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假如法院於判決主文中宣告假執行,則勝訴當事人得於判決確定前,先行依該判決內容聲請強制執行,如:
• 查封債務人財產
• 拍賣財產
• 對其他名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這麼做的原因是因為,要避免有些債務人在冗長的訴訟過程中脫產,甚至是要透過一審再上訴二審這種手段來延長給付賠償義務,讓勝訴的一方長期無法實現權利,這樣假執行的程序也是為了要保障原告的權益。
是以,假執行之本質,係賦予債權人於判決尚未確定前,提前實現其權利之可能性,具有「預先執行」之性質。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93條(註3 )規定,『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關於假執行之裁判,應記載於裁判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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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假執行、假處分比較
從法律性質來看,三者的功能可以簡單區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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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問題1:聲請假扣押一定會成功嗎?
回答:不一定,法院通常會審查兩個重點
➢ 債權是否存在(需有證明)
➢ 未來是否有難以實現債權的風險,例如債務人有脫產風險
若以上兩點未符合,法院可能駁回聲請。
問題2:聲請假扣押需要提供擔保金嗎?
回答:通常需要,法院多會命債權人提供擔保金,作為日後若假扣押不當,賠償債務人損害之保障。
問題3:法院核准假扣押後可以直接把財產拿去變賣嗎?
回答:不可以。假扣押僅是「凍結財產」,必須待取得確定判決後,才能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拍賣或分配。
問題4:假執行如果之後判決被撤銷怎麼辦?
回答:若上訴後判決被廢棄,已經執行的部分,原則上須返還,若不理會或未主動返還,可能涉及損害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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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在民事訴訟中,債權的實現往往需歷經一定時間。若缺乏適當的保全制度,債務人可能於訴訟期間處分或隱匿財產,致使日後即便取得勝訴判決,債權也可能難以實現。因此,債權人應視個案情形,適時考慮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措施,以在訴訟進行中維持基本的權益保障。
此外,涉及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的案件,通常需依案件性質與具體情況作專業判斷,建議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避免錯失保全時機或採取不當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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