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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怎麼辦理?法律程序、風險與常見誤解一次解析》拋棄繼承篇②/桃園律師事務所/中壢律師事務所

參考法條:


 

註1: 民法第1174條: 1.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2.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3.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註2: 司法院網站-家事聲請狀文件下載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9-4231-fa4ca-1.html
 
註3: 家事法132條: 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應以書面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拋棄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三、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四、知悉繼承之時間。
五、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拋棄繼承為合法者,法院應予備查,通知拋棄繼承人及已知之其他繼承人,並公告之。
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註4: 民法第1148條第二項: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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