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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說要把房子留給小弟,我只能放棄繼承嗎?》──拋棄繼承後悔了,還能爭回權益嗎?/桃園律師事務所/中壢律師事務所
前陣子有位D先生走進我們律所,眼神裡滿是委屈與困惑。 他說:「爸爸過世前說,房子想要留給小弟,叫我們其他人去簽拋棄繼承,我那時候沒簽,可是也很掙扎。因為這些年一直是我照顧爸爸,為什麼房子卻不是留給我?」他心裡有點過不去,也不知道簽不簽這份文件會有什麼影響。
這樣的家庭故事,其實在日常中並不少見。家庭中的愛與心酸,往往伴隨著法律上的困境。今天,就用D先生的情況,來跟大家聊聊:「拋棄繼承是什麼?簽了會怎樣?不簽又會怎樣?以及簽完後後悔了那來得及追回權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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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拋棄繼承?簽了就真的不能反悔嗎?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知道自己有繼承權後,願意放棄長輩所留下的遺產、債權與債務等,依法向法院聲請放棄繼承權。這不是隨便在白紙黑字上簽個字就有效的喔!
依民法第1174條(註1) 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因此繼承人「知道自己可以繼承那一天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正式聲請拋棄繼承。此時,拋棄繼承的行為才有法律效力。
很多人在家族壓力下簽了一些「自願放棄遺產聲明書」或是「切結書」,說自己放棄繼承,但這些如果沒有依法向法院聲請,往往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所以,你以為的放棄,可能在法律上根本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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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D先生當初真的簽了拋棄繼承,還能反悔嗎?
回到 D 先生的情境:若他當初簽了拋棄繼承的文件,是否還能反悔?
• 若只是簽了無法院效力的聲明書:那麼這份文件不具法律效力,D 先生依然可以依法繼承遺產。
• 若已向法院完成拋棄繼承的法定程序:那麼此舉便具有法律效力,基本上無法反悔。除非能證明當時受到詐欺或脅迫,才有可能撤銷。
因此,關於是否簽署拋棄繼承的文件,切勿倉促決定。請務必三思而後行,別讓一時的情感壓力犧牲了自己的權益。 因為一旦放棄了,那你也無權再主張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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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拒絕簽拋棄繼承,那D先生能分到遺產嗎?
答案是——可以的,而且他依法有權分到應得的遺產。
即便親在生前口頭說想把房子給小弟,若未立遺囑,那遺產會依民法第1138條 (註2) 進行法定繼承。
若父親有立下有效遺囑,將房子全數指定給小弟,其他子女雖不能依法定繼承要求分產,但依照民法第1223條(註3) 「特留分」制度,仍可主張被侵害到法定應得的份額,提起特留分扣減權,依法追回應得的一部分遺產。
• 如果爸爸過世後有四個子女,大家各分四分之一。
• 如果爸爸立了遺囑要給小弟一人,那其他兄弟姊妹可以主張「特留分」
很多人不想當「計較的人」,但其實主張遺產,不代表不孝順,更不是不懂事,而是是為自己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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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在親情與法律之間,找回自己的聲音
在家族關係中,很多時候我們不敢表達「我也想分一份」的想法。尤其是照顧者的付出,卻可能在遺產分配中被忽略。然而,照顧父母並不意味著放棄自己的合法權益。
拋棄繼承不是「聽話照做」就好,也不是一紙書面就能處理的簡單事。這牽涉的是一生一次的權益保護,也反映出對自己價值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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