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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說要把房子留給小弟,我只能放棄繼承嗎?》──拋棄繼承後悔了,還能爭回權益嗎?/桃園律師事務所/中壢律師事務所

參考法條:


 

註1:民法第1174條: 1.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2.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3.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註2: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註3:民法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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