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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從戀人到對簿公堂:分手後上演毀謗與盜刷指控案,誰才是受害者?/ 桃園刑事律師 / 桃園民事律師
從戀人變仇人,代價有多大?
A 男與 B 女原為情侶,因男方劈腿行為而分手。分手後,B 女於網路上多次發表情緒性貼文,明示或暗示 A 男劈腿、性格惡劣,語句帶有侮辱意味並影射特定身份。A 男氣不過,提告毀謗,B 女反控 A 男於交往期間曾盜刷其信用卡消費,主張當初基於信任交付卡片資料,未曾授權 A 男擅自使用,要求刑事追訴與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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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與常見問題
1 ) 在網路上罵前任會不會犯法? / 我只是發洩情緒,能算犯罪嗎?
刑法在意的是「行為是否侵害他人法益」,並非動機。如果發文內容涉及侮辱、誹謗、散布私密資訊,即使出發點是情緒宣洩,也可能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在實務上,即使事實屬實,若表達方式具攻擊性、羞辱性,仍有構成犯罪可能。尤其透過網路或是社群媒體Facebook、IG…等影射特定人士,若具體敘述事件經過、附照片或能夠指認出特定對象,即屬「可指特定的對象」,就可能有刑責(毀謗或公然侮辱罪)。
⚠️提醒: 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內容是否具體、是否能辨識出特定對象、是否已公開散布。
⚠️提醒:不是只有「指名道姓」才會違法,影射也可能構成犯罪!
2 ) 盜刷情人的信用卡,會構成犯罪嗎?
若未經持卡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消費,可能構成詐欺罪(刑法339條第一項*註1)、侵占(刑法335條*註2)、竊盜(刑法320條*註3)、偽造文書(刑法210條*註4、216條*註5),最重處五年徒刑。
即便雙方有親密關係或共同生活,只要「未經明確授權使用卡片」即屬違法。若故意輸入卡號於網路消費、綁定支付,也屬詐欺與偽造文書共犯。
⚠️即使情侶交往,使用對方信用卡也需「明確同意」
⚠️授權不等於永久授權,逾越授權範圍仍可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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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建議與律師觀點:情緒反應不該用違法手段處理
感情的結束固然令人傷心,但報復性的行為往往讓人失去更多。不論是言語攻擊、公開指控、偷拍或威脅散布私密影像,在法律上都有明確規範與重罰,以下是常見問題類型與法律風險:
⚠️ 律師提醒:
▎ 信任 ≠ 無限制授權,授權金錢使用請留證據。
▎ 分手後應避免與前任發生過度互動,訴訟中若有騷擾行為,更可能構成加重情節。
▎ 請慎用社群媒體,律師常見的毀謗案證據就是來自 IG 限時動態、FB貼文及Threads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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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芃小叮嚀
❓ 若你是被害人:
✦ 蒐證是關鍵,保留對話、影片與社群紀錄
✦ 盡速向警察或律師求助,別單打獨鬥
✦ 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避免私下接觸或對抗
❌ 若你是加害人(或可能觸法):
✦ 不要心存僥倖,誠實面對問題、尋求法律建議
✦ 儘快刪除、道歉,可能成為減輕刑責的關鍵
✦ 尊重過去關係,也尊重對方的隱私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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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愛情的終點不該是報復與傷害,而是學會好好放手。
法律,永遠不會是讓人「出口氣」的工具,而是維護彼此界線的最後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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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註2: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註3:刑法第320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註4: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註5: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