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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從戀人到對簿公堂:分手後上演毀謗與盜刷指控案,誰才是受害者?/ 桃園刑事律師 / 桃園民事律師

 

 

參考法條:


 
註1:刑法第339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註2: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註3:刑法第320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註4: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註5: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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