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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是什麼?可以一邊告、一邊求償嗎? /桃園律師事務所/中壢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

 

 

 

參考法條:


 

註1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註2 刑事訴訟法第502條: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認為原告之訴有理由者,應依其關於請求之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註3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 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

註4 刑事訴訟第505條第2項: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五百零一條或第五百零四條之規定。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用。

註5 刑事訴訟法第499條: 就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亦經調查。

前項之調查,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或代理人得陳述意見。

註6 刑事訴訟法第500條: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但本於捨棄而為判決者,不在此限。

註7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註7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註8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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