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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噪音吵不停該怎麼辦? 三分鐘帶您了解噪音糾紛的蒐證與救濟流程/桃園律師事務所/中壢律師事務所

 

參考法條:


 

註1 噪音管制法第3條: 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

 

註2 噪音管制標準第七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並應定期檢討,重新劃定公告之;其管制區之劃分原則、劃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註3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六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網站說明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30016&flno=6

 

註4 臺北市政府公告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

 

註5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註6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註7 居住安寧權: 最高法院 92 年台上字第 164 號 民事判例

 

註8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

三、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註9 噪音管制法第23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註10 噪音管制法第24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其為第十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之設施,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

一、工廠(場):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二、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營建工程: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

四、擴音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五、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註11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註12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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