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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噪音吵不停該怎麼辦? 三分鐘帶您了解噪音糾紛的蒐證與救濟流程/桃園律師事務所/中壢律師事務所

「律師,我樓上鄰居每天都在彈鋼琴,吵得我晚上睡不著、精神越來越差。我已經跟他反應過好幾次,對方也口頭答應要改善,但實際上根本沒變。這種情況我能怎麼辦?可以跟他要求醫藥費嗎?」 、 「律師,我家鄰居養了一隻狗,狗狗常在半夜大叫,跟鄰居反應好幾次,他都置之不理,那我該怎麼辦?」 、 「律師,樓上抽水馬達的聲音很尖銳,吵得我睡不著,能檢舉樓上鄰居嗎?」
相信很多人也遇過類似的「惡鄰居噪音」問題。尤其是在公寓或大樓裡,樓上傳來的鋼琴聲、寵物的叫聲、跑步聲,抽水馬達聲……往往讓人心力交瘁。本文帶您了解噪音的法律定義、分貝標準、檢舉流程,從蒐證到精神慰撫金,一步步教你用法律守護居住安寧與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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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的定義
根據噪音管制法第3條(註1) 規定,是要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而噪音管制標準第七條(註2) 中各細項,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各有所不同的規範,本文就列舉行政院環保署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環署空字第0980078181號為參考。(或是參考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六條 (註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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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噪音是否「過當」
生活中難免會有聲音,例如小孩玩耍、家電運轉、樂器練習、寵物叫聲、抽水馬達等聲音。若噪音已超出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程度,就可能構成侵權或妨害安寧。那你知道多少分貝才能報警檢舉嗎?
根據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六條(註3)與噪音管制法之規定,住宅區(第二類管制區)夜間十點到隔天早上六點,平均音量不得超過50分貝,否則就算噪音。
超標的行為包括:
• 家電(吸塵器、洗衣機等)運轉音量過大
• 深夜聚會大聲喧嘩吵鬧或大聲播放音樂未降低音量
• 飼主放任寵物連續吠叫超過時間未制止
• 抽水馬達運轉聲、冷氣機或抽風機聲過大
• 裝修施工於禁止時段進行(如敲擊、鑽孔、鋸切、釘合、打磨等)。
(參考臺北市政府公告「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註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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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蒐證噪音並啟動法律處理流程
先確定噪音的來源後,下一步就是蒐證檢視音量是否超標,確認鄰居發出的聲音是否真已達到「不合理干擾」的程度,步驟如下:
(一)蒐證步驟:
1. 錄音、錄影:記錄噪音的時間、頻率、音量以及來源位置,至少連續幾日記錄噪音時間與內容
2. 申請環保局噪音檢測:如果超過法定分貝標準,環保局可以開罰並要求改善。
3. 保留醫療紀錄:如果長期影響睡眠、精神狀況,應留存診斷證明與藥費單據。
(二)溝通無效時的處理管道
1. 向管委會反映或是寄存證信函,請對方改善。
2. 撥打1999市民專或110 報案請警方處理。
3. 直接撥打110報案,讓警方處理。
4. 若對方屢勸不聽,您可以考慮提起民事訴訟向噪音製造者,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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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與求償方向
噪音干擾除了影響生活品質,也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或妨害公眾安寧。以下分別說明民事與行政層面的法律依據:
(一)民事責任: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註5)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若鄰居明知噪音會造成他人困擾,仍持續製造干擾,即屬不法侵權行為。 該行為若導致你身心受損,還可依《民法第195條(註6) 第1項請求精神慰撫金: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最高法院 92 年台上字第 164 號判例指出,「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居住安寧權(註7) ]。」
因此,長期噪音干擾,若達到影響睡眠、健康的程度,即可主張人格權受侵害,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行政責任:噪音罰鍰與管制措施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註8) 規定,「製造噪音或在深夜喧鬧,妨害公眾安寧者,可處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 警方可於接獲報案後開單處理。
此外,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六條更明定主管機關得依管制區類別設定分貝標準;超出標準者,環保局可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註9) 、噪音管制法第24條(註10) 開罰並要求改善。
舉例來說:
• 夜間住宅區超過50分貝,可罰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若屢勸不聽,主管機關得 限期改善、甚至強制停用設備。
(三)刑事責任
一般噪音干擾多屬行政或民事責任,但若噪音行為涉及報復、威脅、故意騷擾等情節,仍可能觸犯刑法第304條(註11) 強制罪或刑法第305條 (註12) 恐嚇罪。
例如故意在深夜反覆開大音樂或是使用震樓神器,造成特定人無法休息,法院「個人所製造聲響,不僅超越前開輕微或相當之範圍,甚且惡意製造噪音影響他人生活起居,或者刻意於深夜、凌晨時段製造噪音,干擾他人睡眠,自應認為行為人係惡意妨害他人住居安寧之權利,而得以強制罪之刑罰相繩。(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6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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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噪音問題看似小事,其實牽涉居住品質與健康,也考驗著鄰里和諧。如果您有遇到類似的惡鄰居問題,歡迎留言或私訊,鄭律師將以專業、誠信提供最實用、最安心的法律協助,並依具體情況擬定最合適的處理策略,讓生活重回安靜與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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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註1 噪音管制法第3條: 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
註2 噪音管制標準第七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並應定期檢討,重新劃定公告之;其管制區之劃分原則、劃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註3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六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網站說明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30016&flno=6
註4 臺北市政府公告「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
註5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註6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註7 居住安寧權: 最高法院 92 年台上字第 164 號 民事判例
註8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
三、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註9 噪音管制法第23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註10 噪音管制法第24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其為第十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之設施,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
一、工廠(場):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二、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營建工程: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
四、擴音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五、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註11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註12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