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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潢糾紛】熟人介紹也可能踩雷?小編的親身經歷提醒您,原來裝修糾紛其實可以這樣處理!/桃園律師事務所/中壢律師事務所

參考法條:


 

註1:民法第490條第一項: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註2:民法第498條 瑕疵擔保期間規定: 1.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2. 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
 
註3:民法第514條第一項: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註4:民法第493條: 1.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2.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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