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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是什麼?債務人沒錢怎麼辦?律師教你這招保住權利!/桃園律師事務所/中壢律師事務所
生活中,難免有借錢給朋友、家人或客戶的情況。即使手中握有借據或本票,讓人感覺安心,但當對方「既不還錢、名下又沒財產」時,您還能怎麼辦? 這時律師會建議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債權憑證」。
「債權憑證」是什麼樣的法律工具?本篇文章透過真實案例,帶你一次搞懂債權憑證,避免債權在無聲中失效!
【案例】借錢開本票卻討不回來,打贏官司卻拿不到錢?
B小姐兩年前借朋友A小姐新台幣100萬元,簽立借據並取得本票一張,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後 A 小姐拒絕還款,B小姐依法聲請本票裁定並取得執行名義。
但問題來了,法院執行處調查後發現,A小姐名下沒財產、也沒有可供查封的收入或不動產,執行程序暫時無法進行。
B小姐焦急地問律師:「我明明都打贏了,卻還是討不到錢,那這樣我還能怎麼做?」
答案是:這時候你需要的就是——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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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債權憑證?
債權憑證是法院對債權人所核發、證明債權存在的公文書,前提是你已經擁有確定的執行名義(如本票裁定、支付命令、判決、調解等),且目前無法執行(例如債務人無財產)。 簡單來說,就是法院幫你確認「你對對方真的有債權」,且這筆債款還沒還清。
債權憑證不能直接讓你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但它有幾個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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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存債權證據:證明你對債務人有債權,未來若要再次執行、申報債權、再提支付命令等,這是一份有效的官方文件。
2. 延續再度聲請執行的依據:萬一債務人之後有錢了(例如繼承房產、有工作收入),你可以立即啟動執行程序。
3. 避免債權過期:搭配時效中斷行為,避免請求權因超過法定年限而消滅。
對 B小姐來說,現在雖然討不到錢,但未來 A小姐可能會有新收入、繼承財產…等,屆時有債權憑證在手,就能立刻行動,不用再重新打一場官司。
所以,律師會建議像 B 小姐這樣的情況,務必要聲請債權憑證,先把你的債權用法律方式「保留下來」,日後再催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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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債權憑證?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27條: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聲請條件與流程:
• 已有確定執行名義(如本票裁定、判決、支付命令等)
• 檢附執行費用
• 向原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 當債務人財產不足時,法院核發「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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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的時效
債權憑證時效長短會依照執行名義的不同而有差異,尤其是支付命令在民國104年修法後,已不再有與確定判決同一的效力,因此須依照原本的請求權計算時效。
常見的執行名義時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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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確定判決:5年
2. 本票裁定:3年
3. 以支票聲請的支付命令:1年
4. 以其他請求權聲請的支付命令:依各該請求權的時效計算,但是按民法第137條: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4-1. 借款債權的時效是15年,但利息的時效只有5年,所以一般會建議每5年連同借款本金及利息,一起去換發,如果等在第15年才去換發,那會有10年的利息請求權超過時效。
按民法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按民法第126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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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換發的流程
換發流程:
1. 準備文件(聲請狀、原債權憑證及附件)
2. 向原核發法院聲請
3. 法院核准後會在憑證上加蓋延期印章,約需 3~5 個工作日
⚠️小叮嚀~請務必在規定其內辦理債權憑證的換發,若債權人忘記換發導致債權憑證的時效過期的話,債務人就可以拒絕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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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錯誤與法律提醒
在處理債權憑證聲請或換發時,不少人因為觀念錯誤或準備不周,讓原本好好的債權變得難以主張。以下是律師實務中最常見的錯誤與法律提醒,千萬別掉以輕心:
1. 錯誤一:以為有「私人借據」,就可以直接申請債權憑證
律師回答 :其實這是不行的,債權憑證必須依附於法院確定的債權文書,例如判決、本票裁定、調解筆錄等,單靠借據並不符合申請條件。
2. 錯誤二:以為債權憑證可直接執行
律師回答 :債權憑證的功能是「證明」債權存在,不是強制執行名義。要進行查封、扣押等程序,仍需以原本的判決書、本票裁定、調解筆錄等為基礎。
3. 錯誤三:忘記時效更新
律師回答 :不少人以為債權有效期15年很長就放心擱著,結果超過 10 年後才想處理,法院卷宗調不到、債務人早已失聯,讓債權變得形同虛設。若超過時效,債務人可拒絕清償,債權形同作廢!
4. 錯誤四:債務人部分還款卻沒留紀錄
律師回答 :如果債務人有零星還款,務必保留收據、轉帳或對話紀錄,因為這可能構成時效中斷的重要依據。若沒留下轉帳紀錄、收據、對話紀錄等證明,等於放棄了一次寶貴的「時效延長」機會。
5. 錯誤五:債權可以轉給第三人嗎?
律師回答 :可以
根據民法第294條: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債權轉讓出去必須要通知債務人,根據民法第297條: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這並不是說需要債務人的同意,但通知是必要的程序,通常透過存證信函進行,以確保效力。;同時也需要準備完整的文件,根據民法第296條,債權轉讓時,必須提供債權的全部相關資訊,這包括債權憑證、債權讓與契約書等能證明債權存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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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善用債權憑證,讓你的債權更有保障
B小姐的例子告訴我們:債權憑證是您與債務人之間的「長期籌碼」。在債務人無資產可執行的情況下,債權憑證就像一把鎖定未來機會的鑰匙。等到時機成熟(債務人有資產、收入、繼承財產),仍可依法執行或談妥和解。
如果你也有相似經歷,不確定該不該聲請債權憑證,或擔心債權過期問題,歡迎留言或私訊,鄭律師將以專業、誠信與經驗協助您盤點債權、提出對策,確保您的權利在法律上被完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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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提醒:本文內容為一般法律知識整理,實際操作仍需依個案情況評估。若有需要,我們提供債權憑證聲請、執行程序、時效中斷等完整法律服務,歡迎預約諮詢。